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软件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宝马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软件职业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谭铁强担任某判长,审判员肖锋、任某参加评议,书记员郭新蓉担任某录,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被上诉人湖南软件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湖南软件职业学院成立于2005年11月,经营范围为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常年面向社会招生。刘某某陈述曾于2008年6-9月为湖南软件职业学院从桃江县招生3名,并于2008年10月曾找到湖南软件职业学院招生办,要求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招生1名支付800元报酬的标准支付招生工资2400元,湖南软件职业学院以学院与刘某某没有委托招生关系、该片区的招生费用学院已全额支付给了该片区的负责人为由,拒绝了刘某某的要求。2010年4月,刘某某向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4月7日,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潭劳仲不字(2010)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刘某某因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决定不予受理。刘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湖南软件职业学院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刘某某人民币2400元了结此案;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3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肖锋
审判员任某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