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大成广场X门X门。
负责人王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被告王某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京分行诉称:2007年1月24日,王某乙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x的银行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过多次催收,王某乙仍未还款。建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偿还因透支产生的全部应付款项(截止到2009年12月1日止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5049.4元),偿还2009年12月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
本院认为,因建行北京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乙的详细户籍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所诉被告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现建行北京分行提起的本案诉讼,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武
人民陪审员周惠伟
人民陪审员闫红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