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湖南华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冠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黎某,副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x元,原告租赁期间尚留存在被告处的钢架和木板等材料均归被告所有;补偿款定于2010年10月14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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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谢湘琼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