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安阳县X乡X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般民事纠纷,应由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张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其住所地在安阳县X乡X村,且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金豪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当,裁定驳回张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欠妥。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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