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案属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妻子李海梅系龙安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龙安法院审理该案不妥,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将该案移送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安阳市龙安区X镇X村北岭鑫野绿色林木种养基地转让协议,本案就是要求履行该协议。所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原因为被告所致。该种养基地位于安阳市龙安区,双方的合同履行地。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交的因被上诉人王某某之妻李海梅系龙安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而要求改变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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