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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胡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1929年生。

被告胡某某,女,1948年7月生。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某某及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生育7个子女,两个病故,其余几个子女均同意赡养原告,只有被告不支付赡养费,现要求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600元。

被告胡某某辨称:我愿意赡养老人,但我年龄也大了,身体也不好,我每年只能支付300元。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韩某某生育7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病故,被告胡某某系长女,原告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作为女儿,应当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支付原告韩某某赡养费6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勋超

人民陪审员李协安

审判员魏文涛

二Ο一Ο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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