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小帅,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爱萍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黎
二○○九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