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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乙

上诉人何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九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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