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道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和自己两个孩子的地还在三里河乡X村西张组。今年西张组的土地被征用,按规定原告和自己两个孩子应得款x元,但被告却将钱领走,不给原告。现要求被告将x元返还给原告。
被告张某某辩称,一、李某甲无权主张其孩子的权利。二、原告应起诉村X组。三、原告和自己两个孩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双方离婚后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享有受让的土地承包权及补偿费分配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2年11月15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和被告结婚时带有子、女各一人,2008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和自己的孩子回三里河乡X村高二组生活,现一直在外打工。2009年三里河乡X村西张组的地被征用,按规定原告和自己两个孩子应得款x元,但被告却将钱领走,不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被告陈述,本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原告提交的三里河乡X村西张组征地补偿款清单为证。
本院认为,2008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李某甲和她的孩子回三里河乡X村高二组生活,但原告李某甲和她两个孩子的承包土地仍在三里河乡X村西张组,按照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李某甲和她两个孩子应得款x元,应归原告李某甲和她两个孩子所有,被告张某某应将领走的补偿款x元返还给原告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给原告李某甲土地补偿款x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红伟
审判员王新生
人民陪审员聂全德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