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X乡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应龙,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第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所(略)。
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华房拆裁字(2009)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以已和第三人杨某某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杨某某的房屋拆迁行政争议已通过协商的途经予以解决,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学睿
审判员熊纪红
审判员华芳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