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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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09年5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寿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0日,在被告人寿某某租住的滑县X镇X村的房屋内,被告人寿某某伪造、买卖的多种国家机关证件、多枚印章和制作假证件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及扫描仪等机器被查获。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寿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寿某某与其丈夫耿XX(刑拘在逃)租赁该村村委会位于本镇莫洼集光荣路中段楼房七间开办了印刷厂。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寿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伪造的公章、印章、空白证件及凭证,购置了专用的制证设备,伙同丈夫耿XX在滑县X镇莫洼集租住的房屋里,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制作了假国家公文证件进行出售,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09年5月30日,滑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时发现后,依法对被告人寿某某家进行了搜查,查获制作假证件用的工具电脑、打印机、封塑机、扫描仪、压钢印机等物品及各类单位印章94枚,数字条码印章115枚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毕业证书、户口本等证件、文本。案发后,被告人寿某某退出涉案非法所得赃款8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申XX、张XX的证言、安阳市公安局鉴定文书、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村委会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寿某某的户籍证明在案证实。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寿某某当庭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出涉案非法所得的赃款,对被告人寿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寿某某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对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封塑机和所查获的各类印章、证件、物品及所退出的非法所得赃款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下余扫描仪、彩色打印机等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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