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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后拘留,2009年8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8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启、李传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7日上午,确山县X乡X村东黄某村民徐某某和徐××在本庄十字路口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徐某某用刀将徐××捅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徐××的损伤构成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7日上午,确山县X乡X村东黄某村民徐某某和徐××在本庄十字路口因为双方妻子发生争吵,两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徐某某用刀将徐××捅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某某一次性赔偿徐××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已当庭付清,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陈述,证人徐××、周×、刘××、张××、罗××的证言,确山县公疗医院住院病历,确山县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双方又系亲戚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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