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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全立,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明元,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全立,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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