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全立,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明元,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全立,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