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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归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归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归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归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现已参加工作。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一直想控制原告,此后二十年中,原告一直处于被被告控制的地位。原告的收入全部交给被告,被告只给少许零花钱,家务事全部由原告包干。原告偶尔晚回家,被告即关上家门,将原告拒之门外,而原告稍不顺从被告的意思,即遭被告的拳打脚踢,被告还瞎说原告有外遇。原告深感继续同被告在一起,将失去人身自由和经济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完全是在瞎说。因为我们是夫妻关系,经济上由被告来保管双方一直没有异议,对于家里需要用于正当支出的被告是给予原告的。关于原告所说的对其人身控制和经济方面的事情,这个法院可以去了解。关于家务方面被告在家也做家务的,不是原告所说他一个人所做。最近,原告常不回家,导致原、被告夫妻之间有点矛盾。只要原告能按时回家,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6年6月3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名归某某,现已参加工作。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结婚后,原、被告的经济由被告掌管,双方因经济问题有时发生争执。一个多月前,原告离家居住在外,夫妻之间由此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只要原告按时回家,夫妻关系能好转,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坚持要求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当事人陈某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由于原告归某某仅以结婚以来一直处于被被告控制的地位、经济收入全部交给被告等为由要求离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而被告陈某某坚持要求夫妻和好,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因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双方应相互宽容、相互理解、多沟通,各自尽好自己的家庭责任,妥善处理问题,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归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归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诸建英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周晓琼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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