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灵、赵某某,上海施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天泽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泽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22日,万荣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荣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6.47元减半为人民币3,463.24元,由上诉人上海万荣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