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前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霁洲,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元晟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前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霁洲,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高某某,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前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元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前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