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因船员劳务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上诉人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5.20元,由上诉人上海隆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龙
审判员胡孝红
代理审判员董敏
书记员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