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周x离婚;
二、原告王x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被告周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和各自持有的财物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2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