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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周x离婚;

二、原告王x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被告周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和各自持有的财物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2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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