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英之轩商务会所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义轩,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农科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司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乙,该公司某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某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某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委托代理人徐义轩,被上诉人洛阳天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某委托代理人司某乙、冯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