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顺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满城县X乡X村民。
委托代理人牛敬珍,河北佳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63岁,汉族,顺平县X镇X村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维修租赁的村委会房屋时,被告之子于1998年5月8日在工作中不慎触高压电死亡,当时我负担了租车费和抢救费。同日,被告及其家属数十人胁迫我赔款(略)元,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有我村王某宽、边某某等人证言为证。被告之子维修房屋归村委会所有,死因又系触电,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多次向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所订协议,由被告返还我支付的赔款(略)元及抢救费、租车费。
被告田某口头辩称,我儿子被电死后,原告自愿支付(略)元私了,双方立有字据,原告所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租赁满城县X村委会房屋期间,将房屋维修工程承包给一民间施工队。1998年5月8日,顺平县X村工人王某、田某盼在工作中不慎触高压电死亡,当时原告支付了租车费和抢救费共550元。周日,经满城县X村和顺平县X村村干部调解,原告王某与死者家属胡全占(王某之继父)、被告田某(田某盼之父)签订协议,内容为:因甲方施工修房,乙方田某、胡全占之子出工修房,因工作不慎搬梯子,梯子触高压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赔款二人共计叁万五仟元整,钱款当面点清,以后没有任何与本事相关的事,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甲方王某,乙方田某、胡全占;中人边某某(南固店村)、王某全(子城村)。协议签订后,原告王某支付被告田某现金(略)元。
2000年8月2日,原告诉于本院要求撤销受胁迫所订协议,返还赔款及抢救费、租车费。经本院调查,协议中人顺平县X村王某全证:签订协议及付款过程均系两方村干部调解,系双方自愿,没有胁迫。原告王某主张多次向被告交涉返还上述款项,但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同村王某宽、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与本院调查证人的证言内容相互矛盾,其受胁迫签订协议并赔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且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710元,其他诉讼费用7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迎春
审判员王某彪
代理审判员郑伟刚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鲍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