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狱政科科员,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