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分别于2005年10月21日和2006年1月24日,以原棋梓铸钢厂两个门面及住房两套在原告处抵押贷款拾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利率为1.x%。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和利息9027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称是实,因为经济困难才未归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5年10月21日和2006年1月24日,以原棋梓铸钢厂两个门面及住房两套在原告处抵押贷款拾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利率为1.x%。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李某某订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利息9027元;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