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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诉林州市开元街道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庆,林州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市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林山,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林州市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关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庆、被告北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林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某诉称,因被告拒绝给付原告2009年村X组长工资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09年村X组长工资款x元;2、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由工资款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时间应从2010年元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北关村委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因为北关村X组于2008年12月换届时,原告就不再担任该组的职务了,该组组长已有莫某存担任。原告莫某某因之前官司向中级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就自认其担任第六小组组长的时间为05年至08年。所以北关村委会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理由支付他所谓的09年工资款x元。原告所诉的劳动报酬,应该先行劳动仲裁,工资利息不是本案诉讼的解决范畴,其也非在职职工对象。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某于2005年至2008年担任林州市X街X村X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2月北关村X村民小组换届选举,第六组组长因其它原因未选成,但村委已指定莫某存临时负责小组日常事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人郭某某、倪某某证实2008年12月北关村X组换届选举时小组组长未能选举产生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双方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009年担任北关村X村民小组组长期间的工资和由此发生的经济补偿金及利息,由于2008年12月份该小组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举出小组长,不能由此认定原告莫某某还是第六组组长,且被告北关村委会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咣桥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李晓飞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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