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防城飞驰汽车配件经销部业主,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叶某某妻子,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防城港市港口区金鹏汽车修理厂业主,住(略)。
叶某某、杨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的(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某、杨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于2010年4月29日将执行案款8050元(含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交到本院,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