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7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慧、李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故到淇滨区金山办事处庞村村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的电脑显示器、根艺、铝合金玻璃等物品用砖头砸坏。经鉴定王某某砸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90元。被告人王某某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马XX、张XX的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收到条、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0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付勇
审判员李万琴
代理审判员陈慧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