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2日被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5日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由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10日由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0)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晓剑
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