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1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1日14时许,民警韩XX、秦XX在长葛市锦华小区出警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时,被告人姬某酒后辱骂民警,并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韩XX和前来支援的民警王XX,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经法医鉴定韩XX和王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XX、赵XX、蔡XX、韩XX、王XX等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赔偿受害民警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