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为确保临武县境内采煤深陷区危房户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临武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临武县X乡X组织人员对属于采煤深陷区X村委会龙家井村的危房进行测量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发放安置补偿金。被告人周某乙利用其担任下庄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于2008年上半年采取与测量鉴定人员打招呼的形式,将龙家井村不符合D级危房标准的周某平、周某相、周某建三户的房子鉴定为D级危房,然后在代理麦市乡政府发放下庄村委会龙家井村X年6月至2009年3月的危房搬迁过渡安置补偿金时,采取代为签名冒领的方式分4次将上述三户人家每户2000元共计6000元的危房搬迁过渡安置补偿金占为已有。
按照临武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虽然鉴定为D级危房但没有搬出危险区外出租房的农户不能获得危房搬迁过渡安置补偿金。临武县X乡X村委会龙家井村的周某军、周某保于2008年10月至12月、周某息于2009年1月至3月期间仍住在危险区的危房内,按规定不能获得危房搬迁过渡安置补偿金,被告人周某乙利用职务之便以代其签名的方式于2009年2月至5月间将本应返还给乡政府的周某军300元、周某保300元、周某息600元共计1200元的危房搬迁过渡安置补偿金占为已有。
2009年9月份以后,被告人周某乙因村民告状,迫于形势而将上述总计7200元占为已有的危房搬迁过渡安置补偿金分发到了各农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证人邓某文、黄某丙、蒋某丁、王某某、蒋某戊、邓某某、周某己、周某庚、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取保侯审决定书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72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邹红卫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