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敏,周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原审被告盐城市第二交通工程处,负责人孙永林。
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许亳高速公路NO.4标。
法定代表人赵某,项目部副经理。
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张述涛
审判员宁建勋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洪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