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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迅达易览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2819号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迅达易览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2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迅达易览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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