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荆州霞光农业科学试验站,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顺驰太阳城柏林公园X栋X门X楼X号。
负责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北省荆州霞光农业科学试验站(以下简称霞光试验站)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供的亲本棉种未经审定,不是造成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被上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组织制种生产,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已书面承诺自行对棉种质量损失负责,上诉人按约可拒付尾款。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霞光试验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陈某某,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推广。2005年2月28日,霞光试验站(甲方)与钟某某(乙方)签订《杂交棉制种代生产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现有600亩杂交棉制种任务,委托给乙方进行杂交棉制种生产;2、制种的生产过程(包括土地、劳力组织到生产,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到种子质量、数量的监控,到种子收获、集中等全过程)由乙方负责,甲方在乙方收好种子之后,负责检验调运;3、制种组合由甲方指定,亲本由甲方提供,不收亲本费;4、种子价格:毛籽每公斤34.6元。合同还就安排制种面积、田间管理、毛籽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法、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钟某某将该合同的义务委托给傅冠梅、范延峰履行。
2005年3月8日,武汉武大天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甲方)与霞光试验站(乙方)签订《棉种生产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种子生产基本情况:①棉花品种“XG-1(F1代)”,②面积1800亩,③数量15.3-22.5万斤,④单价43元/公斤,⑤种子(毛籽)质量要求:水分≤12%,发芽率≥70%,净度≥97%,纯度≥95%。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签定后,向乙方提供x元作为生产订金;2、甲方有权了解生产面积制种落实情况及田间生产情况;3、必须按时收购乙方所产全部合格种子,对于质量不合格种子可以拒收;4、每收一批种子,应和乙方一起对该批种子取样封存,以备复查。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生产面积落实情况及制种生产情况及时和甲方沟通,以便甲方掌握生产动态;2、所有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自担,办好产地检疫证;3、负责种子的回收,不得流失,不得自行销售,所产质量合格种子全部交售给甲方。该合同所涉及棉花品种“XG-1(F1代)”即指“鄂杂棉22F1”棉种,而“鄂杂棉22F1”棉种系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
2005年3月25日,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延峰、傅冠梅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安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村)、安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龙窖村)签订了《2005年杂交棉制种合同》,主要内容均为:一、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的制种面积110亩。二、质量产量:乙方生产的F1毛棉籽自杂交铃控制在5‰以内,种子纯度不低于98%,净度不低于98%,发芽率不低于75%,水分不高于11%。平均亩产220斤。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负责传达棉种分公司杂交棉制种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要求;2、负责按面积提供亲本种子;3、负责技术指导,指派专人到制种基地定期指导,紧密配合乙方管理人员搞好制种工作;4、培训乙方制种基地技术、质量管理人员;5、对乙方杂交棉制种全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在种子质量上实行严格管理。四、乙方责任与义务:1、组织管理班子,做好完全教育工作;2、选择好制种基地,与制种农户签订好制种合同;3、向甲方交纳每亩100元亲本费;4、加强田间和收获管理。五、价格、结算及管理办法:合格F1毛棉籽每斤14元,当年付款95%,另外5%次年8月海南种植鉴定合格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长兴村、青龙窖村X组织农户生产,生产期间霞光试验站、天源公司均派出技术管理人与傅冠梅、范延峰一同对生产过程进行指导、管理、监控等工作。
2005年12月6日,钟某某向霞光试验站发出书函,承诺在长兴村等处生产的杂交棉种纯度应达94%以上,否则由钟某某及生产基地承担一切理赔后果。2005年12月25日,傅冠梅向长兴村、青龙窖村分别出具收条,收条注明收到长兴村杂交棉种子共计x斤,收到青龙窖村杂交棉种子共计x斤,已付款70%,另30%余款以补充协议的第三条海南鉴定为准结帐。同日陈某某之子陈某向傅冠梅出具收条一份,收条注明收到杂交棉种x斤,其中长兴村x斤,青龙窖村x斤,已付款x元。该批杂交棉种已由霞光试验站全部交给了天源公司。
2006年1月1日,长兴村、青龙窖村、霞光试验站、天源公司三方代表签订一份备忘录,主要内容为:长兴、青龙窖村所生产杂交棉万代种子在海南三亚南滨农场进行纯度鉴定,由三方共同到场启封(启封样品为三方共同取得),已于同日在该农场种植完毕。因纯度鉴定意见不一致,2006年3月2日,钟某某对霞光试验站发出一份委托书,委派长兴、青龙窖村派人代表生产方进行种子纯度鉴定。2006年4月11日,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根据霞光试验站、天源公司的申请,组织湖北省农科院、长江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就“鄂杂棉22F1”种子纯度进行了田间鉴定,并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抽查田块杂株率在12%-16%之间,8点平均为17.2%;2、杂株类型包含:①茎杆无茸毛,株型松散,中下部脱落严重类型,②尖桃类型、③黄某药类型。
经田间鉴定后,霞光试验站及天源公司以棉种纯度未达标为由拒绝向钟某某支付余款,钟某某亦未向长兴村、青龙窖村支付余下的种子款x元。长兴村、青龙窖村经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06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延峰、傅冠梅、钟某某、霞光试验站、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公司连带赔偿棉种款x元、损失8000元,共计x元。此案经安乡县法院一审、本院二审、安乡县法院重审后,认为长兴村、青龙窖村与范延峰、傅冠梅签订的《2005年杂交棉制种合同书》无效,长兴村、青龙窖村与钟某某之间、钟某某与霞光试验站之间、霞光试验站与天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虽有关联,但均是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长兴村、青龙窖村的损失应由合同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承担。与长兴村、青龙窖村建立养殖、种植回收合同关系的钟某某应负责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而未办理,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长兴村、青龙窖村作为合同的签订方,负有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亦应负一定责任,因此,安乡县法院遂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安民重字第1、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钟某某赔偿长兴村、青龙窖村损失的90%共计x.8元。重审判决生效后,钟某某向安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霞光试验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省荆州霞光农业科学试验站一次性赔偿钟某某经济损失x元(即赔偿钟某某本案损失x元,偿还原拖欠钟某某棉种款x元),彼此纠纷全部了结,双方不再另行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钟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湖北省荆州霞光农业科学试验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