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国超,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X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国超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3日晚,被告人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已判决)在林州市财政家属院撬煤球房盗窃宋伟林鹰凰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32元。
2006年6月4日晚,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在林州市广场南边家属院撬煤球房盗窃牛现红的赛利特牌自行车一辆和秦佩利的吉可牌自行车一辆,赛利特牌自行车鉴定价值为196元,吉可牌自行车鉴定价值为464元。
2006年6月10日晚,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在林州市原一中家属院撬裁缝店盗窃现金30余元;在林州市X路一寺庙内撬集资箱盗窃40余元。
2006年6月16日晚,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在林州市兴林小区撬煤球房盗窃路楼英的凤凰牌自行车一辆;在林州市财政家属院撬煤球房盗窃路爱红的亚杰牌自行车一辆,凤凰牌自行车鉴定价值为224元,亚杰牌自行车鉴定价值为192元。
2006年6月17日晚,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在林州市X路南端一警亭内撬门盗窃华申牌电暖气一台,华申牌电暖气鉴定价值为336元。
2006年6月18日晚,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在林州市原十中对面家属院撬煤球房盗窃秦军秀的跑狼牌自行车一辆和三枪牌自行车一辆,跑狼牌自行车鉴定价值为266元,三枪牌自行车鉴定价值为40元。
2006年6月20日晚,申国超伙同牛红宾在林州市X街一寺庙内撬集资箱盗窃现金30余元。
2006年6月21日2时许,申国超伙同牛红宾预谋再次作案时被盘查发现,牛红宾被当场抓获,缴获钢筋剪、手钳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申国超于2009年11月27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申国超于2006年6月间共盗窃作案8次,盗窃款物价值共计1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国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牛现红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主动将被盗物品作价价值数额退交,且部分款项已退还失主。认定该情况事实的证据有交领款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国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钱财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能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国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田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