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某县炭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某县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炭素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炭素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炭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薛志毅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郏文慧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