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侯某慧,现随原告生活。我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为了小孩,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侯某慧,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侯某某以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经常生气打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原告侯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新力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