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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7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7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公安人陈某在上蔡县X镇白云观居委会对面一牌场门前将被害人张××的一辆黄某“新大洲”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当被告人陈某将车推到上蔡县X镇X路中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2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某、证人王××的证言、上蔡县X街派出所情况说明、上蔡县看守所羁押证明、照片、领条、上蔡县价格鉴定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盗窃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刚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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