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列宾,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制动器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制动器公司于2007年6月7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偿还欠款x.0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维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李,制动器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赵列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仝雯娉
代理审判员邵炜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