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爱蓓儿医用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爱蓓儿医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上海爱蓓儿医用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14,931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爱蓓儿医用仪器有限公司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爱蓓儿医用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