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北省鸡泽县人,原洛阳轴承研究所三产公司付经理兼书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轴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洛阳轴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某某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