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江苏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冯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男,广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室。
法定代表人KIMX,总经理。
原告广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9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授权代理协议书,由被告授权原告作为韩国某BHK(株式会社)的授权代理商,代理销售双搏动式心肺辅助装置T-PLS(规格SL-1000)及相关消耗品T-PLS一次性使用血泵管。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被告电汇150,000元(人民币,下同)作为代理保证金。因被告授权原告销售的T-PLS及其消耗品在中国的医疗器械注册已于2009年12月13日到期,被告没有办理延期手续,致使被告提供的代理产品不能再继续销售,使原告不能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另2008年11月20日,原告还向被告电汇75,000元作为邀请客户去韩国医院考察的出国保证金,但之后相关人员出国由原告公司直接办理出国手续,故该笔出国保证金没有动用。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上述款项共计225,000元。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原告传真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2010年2月底前归还225,000元以及利息3,645元。然而还款日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后来就无法联系到被告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225,000元以及利息5,467.50元。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被告某公司(甲方)与原告某公司(乙方)签订《授权代理协议书》,甲方授权乙方作为韩国BHK(株)T-x-1000及相关消耗品的授权代理商。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授权代理商,对于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开展相关市场推广、销售及保修的工作。乙方从事上述授权事项的地域范围,限于中国广东省总代理。在甲方与乙方签订代理协议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担保金150,000元。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深圳市人民医院和广东省人民医院为窗口医院和重点医院,由甲方直接介入推广和销售,但具体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进行。乙方不得以是否由其销售来决定是否予以配合,对于甲方确立的窗口单位,必须无条件给与配合。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授权终止后,甲方应当归还乙方任何仍保留的保证金以及货款等等。现原告认为被告授权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期限已过,被告也并有办理延期,且被告承诺归还原告款项225,000元以及利息,遂起诉。
另查明,2005年1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韩国公司x.,Ltd颁发注册号分别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5第x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05第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第x号注册证内容为:你单位生产的双搏动式心肺辅助装置T-PLS,经审查,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准许注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四年。第x号注册证内容为:你单位生产的T-PLS一次性使用血泵管,经审查,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规定,准许注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四年。
又查明,2008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电汇80,000元。2009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电汇150,000元。
再查明,2010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传真,内容为:我司经过商定于2月末还款广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25,000元,另加两个月的利息3,645元,合计228,64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及时归还原告钱款,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25,000元、利息5,4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7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共计6,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嘉骏
审判员刘霞
代理审判员王嵘
书记员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