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虞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2月13日9时30分,在本市X路、大渡河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虞某于2010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x.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9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护理费人民币2250元、误工费人民币7500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221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虞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