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XXX号XXXX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弄XX号XXF。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兵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