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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被告胡某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经审理查明:本市某号二层东前间公房原承租人王某,于2009年12月12日去世,其承租的公房内已无常住户口。被告系王某前夫之侄孙女,目前系争房屋由被告占据使用并已付清2010年全年的房屋租金。因被告不符合继续承租系争房屋的资格条件,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从系争房屋内搬离未果,遂于2010年7月15日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携所属物品从本市某号二层东前间搬出,该公房由上海市某有限公司收回;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退还上海市某有限公司人民币40元,由上海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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