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老桥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翟金钟,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海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某、翟金钟,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