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女张宇由其抚养。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我们俩还是有感情的。她说2005年我打她,有这回事,是因她总是打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月16日在城关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宇,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杜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2005年,因原告打麻将,引发夫妻双方吵嘴打架,原告于2009年9月份到信阳打工至今没有回家,现以与被告张某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两个孩子,虽在2005年有过一次吵打,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宽容,和好是有希望的。本院为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徐霞
审判员张续继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