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某、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某、二审被上诉人):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某、二审被上诉人):叶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某、二审被上诉人):叶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某、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杨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闫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某被告: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赵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某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原某某。
原某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癸。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高新区财险服务部)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赵某戊(以下简称王某甲等五人),原某被告杨某己、王某庚、闫某某、杨某辛、赵某壬、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运输鹤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平安财险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于某00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7)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新区财险服务部、亚联运输鹤壁分公司、鹤壁平安财险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某00八年七月九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新区财险服务部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某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台前县人民法院(2007)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代理审判员王某蕊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