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在濮阳县公安局工作。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1999年1月17日被刑拘,同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私藏枪支弹药罪被逮捕。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10月3日经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2003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X路小区。
辩护人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劳动局干部,系邢XX之妻。
邢XX非法持有枪支申诉一案,1999年8月31日,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指控邢XX犯有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濮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邢XX犯有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邢XX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3)濮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2001年4月2日,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撤回对邢XX的起诉。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日作出(2001)濮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邢XX的起诉。邢XX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2001年7月11日作出(2001)濮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1月12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指控邢XX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作出(2002)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邢XX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邢XX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濮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邢XX不服,以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濮中法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本院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顺、崔卫东出庭履行职务,邢XX及其辩护人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2)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3)濮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循利
审判员高卫东
审判员王鑫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