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枝
审判员袁文举
人民陪审员李波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