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陶瓷大世界信华门左侧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36年出生,汉族,景德镇日报社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勇,江西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旗营,江西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半圆广告公司)、上诉人王某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重新改判。
本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以景德镇市瓷都大道上两座高层建筑为主题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并发表在景德镇在线这一网站。半圆广告公司于2004年8月接受景德镇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无偿在某些新路标牌空白广告位上发布体现景德镇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成果等相关政策的宣传画面。半圆广告公司通过百度链接搜索到王某上述照片,并用于制作了八幅宣传广告画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某以景德镇市瓷都大道上两座高层建筑为主题拍摄的摄影作品。
二、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贰千捌佰元人民币给王某。
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210元人民币,由王某承担一审诉讼费,景德镇市半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清华
代理审判员肖玉华
代理审判员丁保华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