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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28日,台前县X镇X村王某举家发生雷管爆炸,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而在排查爆炸物的专项治理和排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认真组织排查,导致发生雷管爆炸事故,致使发生严重后果。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证人邵××、王××、王××等人的证言及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台前县X镇X村王某举家发生雷管爆炸,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而在排查爆炸物的专项治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认真组织排查,导致发生雷管爆炸事故,致使发生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是黄 X堆管理区书记。黄 X堆管理区下辖9个村,有黄 X堆、红庙、宋庄。袁楼、王某、刘楼、满庄、白楼、石槽。管理区的职责主要是农业生产、水费征收、安全生产等。乡里的中心工作除计划生育外,都需要各管理区去具体落实和完成。2007年2、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白楼村发生雷管爆炸事故,二人死亡。2007年8月份,王某村发生雷管爆炸事故,一人死亡。在白楼村发生爆炸之前,我们不知道村里有制造雷管的。那时候主要是对贩卖汽油、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治理,没进行排查。白楼村发生爆炸之后,领导对制售雷管工作比较重视,要求对各家各户进行排查。于是在2007年4、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王某村书记王某乙、邵××等在王某村X排查。排查方式主要是进行走访,到住户家里进行询问,看是否有制售雷管的行为,排查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停了有20天左右,我又配合侯庙派出所的孟×等在王某村X排查过一次,这次是逐户进行排查的,这两次排查都没发现村上有制售雷管的迹象。责任书是我签的。我不清楚王某村X组织过排查,我没参加过。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我从1985年底开始任支部书记。我们村是属于黄某堆管理区,管理区书记是王某甲。在2007年8月,我村发生过爆炸,炸死了一人。镇政府和管理区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多宣传,还下发了宣传磁带,在白楼村发生爆炸之前,只要是让加大对汽、柴油及烟花爆竹的管理,没要求进行排查,我们村委会也就没组织排查过。在我村发生爆炸前,我们村X街上宣传过制售雷管的危害,但没组织细致的排查,管理区X排查。发生爆炸之后,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经常组织排查。

3、证人邵××的证言:我是王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乙是支部书记,村里的工作由王某乙负责。我们属于黄 X堆管理区,书记是王某甲。2007年7、8月份时发生过雷管爆炸事故,炸死了一个人。在我村发生爆炸事故之前,镇政府和管理区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当时主要是管理汽油、柴油和烟花爆竹的制售情况,没组织过排查,到了我村发生爆炸事故之后,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镇政府和派出所多次到我村X排查。在爆炸之前,我们村X组织排查,在爆炸后,我们配合乡、镇和派出所进行了排查。

4、证人王××的证言:2007年夏天我村发生过雷管爆炸事故,炸死一个人。在我村发生爆炸事故之前,有人在街上宣传过制造雷管的危害,没人到住户家里排查过。爆炸之后,各级领导比较重视,经常有人到住户家里进行排查。

5、证人王××、张××的证言与王××的基本一致。

6、豫爆协(2007)鉴字第X号鉴定报告一份:2007年8月28日,台前县X镇X村发生爆炸案件,送检6枚火雷管属自制品,可引爆。

7、(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X号:被告人甘登龙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闫之立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另有《侯庙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勘验记录、刑事技术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候庙镇黄 X堆管理区书记,与候庙镇政府签订了《候庙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负有本管理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由于其不认真履行排查职责,致使一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乙身为王某村党支部书记,负有本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且与候庙镇政府签订了《候庙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于其不认真履行排查职责,致使一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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