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志刚。
原审第三人邱某乙(曾用名,邱某宝)。
上诉人邱某甲因诉被上诉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鑫(兼)